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04號
TYDM,112,附民,50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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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賴韋伶

被 告 莫謦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9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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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