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30號
TYDM,112,附民,2530,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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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0號
原 告 邱慧燕

被 告 李鐮邦
鄭承瑋
吳采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6
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慧燕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69號被告李鐮邦鄭承瑋吳采穎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審理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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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