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138號
TYDM,112,訴緝,138,2024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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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君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尹律師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7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佩君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佩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具有羈押 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羈 押3月,復自113年3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5月6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 有卷內各項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陳其知悉有 案件經通緝,故看見警察敲門時,因害怕而立即關門等語,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考量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被告所 涉犯罪情節、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造成危害之程度,權衡 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 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僅以命被告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 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 自113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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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