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138號
TYDM,112,訴緝,138,2024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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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佩君






選任辯護人 張智尹律師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3月8日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陳佩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所提出之抗告狀僅表明「理由狀容 後補上」等語,並未敘述抗告理由,本院乃於同年4月11日 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 定已於同年4月19日送達至抗告人所在之法務部○○○○○○○○○○ ,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此有上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佐,詎抗告人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抗告 理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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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