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78號
TYDM,112,訴,878,2024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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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少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78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 」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 ,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 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華於1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 ,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 ,嗣經本院於113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並經郵務人員將該裁定於113年4月25日送達至其位 於桃園市○○區○○○0○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 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嗣經其母親於11 3年5月6日代為領取,此有該裁定1份、本院送達證書及埔心 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各1份(見本院卷第303至30 5頁、第307頁)在卷可憑,業已為合法送達,惟上訴人迄今 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 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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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