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1
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864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15810、322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將113年1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86 4號第一審判決送達監所,由上訴人即被告黃冠潾(下稱被 告)親收,故被告若不服判決,應自20日內即113年2月26日 24時以前提出上訴書狀,始能合法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惟被告卻於113年2月29 日始提出上訴書狀予監所長官,有臺北監獄收狀登記章可證 ,是被告提起上訴顯逾上訴不變期間20日,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被告主張上訴期間適逢農曆新年之連假,上訴不變期間依法 應扣除113年2月8日至113年2月14日之7日等語。惟不變期間 並無扣除連假之規定,僅有不變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始會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休息日之 次日為末日,故被告上開主張顯然誤解法律規定,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