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40號
TYDM,112,訴,240,2024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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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貴翔


劉宇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
被 告 陳緯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 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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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