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35號
TYDM,112,簡上附民,135,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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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黃品涵


被 告 簡茂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並未具體記載他人之全名及足資識別之資料為另名被告,故僅列一名被告如上),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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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