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經 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惟因本件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