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訴字,112年度,37號
TYDM,112,審原交訴,37,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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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盛


選任辯護人 簡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0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國盛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國盛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晚間,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觀音成功路1 段往大觀路1段方向行駛於內側車道,於同日晚間6時26分許 ,行經成功路1段517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 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偏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 ,適有告訴人張振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同路段同向外側車道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而發生碰撞 ,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明知肇事後, 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 向警察機關報告,即逕自駕車逃離現場(所涉肇事逃逸部分 另由本院以112年度審原交簡字第81號判決審結)。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國盛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並履行完畢,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112年 度桃司偵移調字第114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佐(見偵卷第87-88頁,本院審原交訴卷第37頁),揆諸前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提起公訴,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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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