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84號
TYDM,112,壢交簡附民,284,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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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4號
原 告 李祥瑞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家騰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40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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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