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96號
TYDM,112,原易,96,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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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思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0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被告歐思源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故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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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