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80號
原 告 游茹茵
被 告 葉睿翃(原名葉清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4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四、查被告對原告所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業經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844號刑事判決無罪,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亦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 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欣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