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4號
原 告 吳宗俊
被 告 鍾坤呈(原名陳坤呈)
李懿芳(原名為李詩涵)
黃政家
上列被告鍾坤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804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804號被告鍾坤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 告鍾坤呈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李懿芳(原名為李詩涵 ,為實施本件詐欺侵權行為之人)、黃政家(分別提供其所 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供作人頭帳戶 使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