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勛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於11
2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於民國112年6月7日送 達予被告,經其同居人陳忠富收受,於112年6月7日送達予 被告辯護人收受,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6月27日提起 上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文戳章在 卷可稽,惟被告之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程式顯有未備, 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