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69號
TYDM,110,金訴,69,2024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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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宗


朱燦玉


吳柏皇(原名吳幀彥



俞添鴻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69號」之記載下方,應更正並增加「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423號、第424號追加起訴書),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 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423號、第42



4號追加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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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