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26號
TYDM,109,附民,626,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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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陳旭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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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