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蕭振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006關於「96NX 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96NX 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應准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