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蕭振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 0000000-0 1 1000 002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D 0000000-0 1 1000 003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 0000000-0 1 255 004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 0000000-0 1 164 005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 0000000-0 1 843 006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6NX 0000000-0 1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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