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覃昭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002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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