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曾永祥
游秀雲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間請求國家賠償(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具體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所
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