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32號
SCDV,113,補,532,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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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楊江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海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7,2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2,577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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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