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10號
SCDV,113,補,510,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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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詹桂美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被 告 江義勇
鍾祥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及利息與違約金,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
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268,218元(本金7,000,000元及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13年3
月12日止(起訴前1日)按年息24%計算之已發生利息1,550,218
元,及自112年4月11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按每日14,000元計算
之已發生違約金4,7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77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8,27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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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