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01號
SCDV,113,補,501,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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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1號
原 告 黃俊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伯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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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