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99號
SCDV,113,補,499,2024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懿純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0,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4,362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