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61號
SCDV,113,補,461,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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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惠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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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