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65號
SCDV,113,補,365,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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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彭昭忠


被 告 周森田
姜禮聖
呂鑫邦
王昭美
彭忠義
張王瑋
張鎮榮

潘美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23,
9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表:
被 告 本金 起訴時利息 (年息5%) 計息期間 周森田 12,467,639元 928,888元 98年4月25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3月18日止 姜禮聖 19,063,921元 1,413,286元 呂鑫邦 498,746元 37,159元 王昭美 872,551元 65,008元 彭忠義 25,850,379元 1,925,955元 張王瑋 1,246,764元 92,547元 張鎮榮 25,565,449元 1,165,114元 潘美虹 25,565,450元 1,165,114元 本金及起訴時之利息合計為117,92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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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