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文珊
代 理 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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