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13年度,97號
SCDV,113,竹小調,97,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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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BF000-K112065
相 對 人 陳浚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是原告 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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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