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聞振容
相 對 人 黃泓威
上列聲請人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就本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355號乙案,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55號事件前已聲 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由本院以113年度竹司簡聲字第1號 受理在案,並經裁定在案。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 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 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