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7號
SCDV,113,消債聲,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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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睿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睿馵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並於112年10月3日確定在 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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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