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佳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最大債權 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 聲請人民國113年2月23日更生聲請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附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111年玉寶山銀樓營利所得264元、110年及111 年利雅雜貨商行營業所得49,158元、56,181元是否為從事營 業活動所得。若是,請提出107年至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總額及淨收入、營業支出 情形。
五、請說明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之保證債務,主債務部分是否有擔保品?係由何人所提供 ?
六、請說明最高學歷。
七、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及獎金明細表,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二、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三、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