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02號
SCDV,113,消債更,10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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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彥中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件:
一、請按照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及繳納聲請費 1,000元、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及陳報全部債權人 債權金額明細及欠債原因等全部詳細相關資料。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說明5年內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 0萬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 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並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 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四、請說列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及金額並附詳細證據。五、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1年5月至113年6月之薪資單 ,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強制執 行案號?),並說明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六、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 列明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已還款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 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 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 商毀諾之原因。
八、查報本人及配偶、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並查報聲請人子女年齡、工作收入 等資料。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 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 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
十一、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



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 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 附)。
十二、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 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 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十四、債務人最高學歷?年齡?工作經歷?婚姻狀況?有幾名已 成年之子女?該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養費?若無,其 等未給付債務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全部子女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五、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 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1年之膳食、 水電費、交通(駕駛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 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十六、聲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之現值為何?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 款?如有,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補提 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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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