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3年度,4號
SCDV,113,法,4,202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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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大坪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曾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坪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 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 、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 ,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 、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 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大坪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原條 文第8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規定,業經董事會於民 國112年12月3日第四屆112年第3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所示,並報經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教 育局同意備查,為此,提出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2日 教終字第1130000259號函、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 董監事名冊暨同意書、修訂前與修訂後捐助章程暨對照表、 變更條文表、法人登記書等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其 中第8條、第10條及第13條均與增置監察人有關,係依據財 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而為修訂,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



之變更,且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符合維持財團之目 的,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第15條關於捐助章程之修訂歷程,非屬因財團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之修正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均與 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 更之必要。而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按其 情形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 請變更登記即可。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設監察人1人,負責監督本會財務及各項會務之執行。 監察人為無給職,由董事會選聘之,其任期與董事同。監察人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表、財產清冊(含年度獎(捐)助人名冊、支付獎(捐)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財務報表包含收費收支決算表、財產清冊(含年度獎(捐)助人名冊、支付獎(捐)助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監察人、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九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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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