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663號
SCDV,113,司繼,663,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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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呂學良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鄭皆松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鄭皆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皆松(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4年12月2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鄭皆松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呂學良地政士(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鄭皆松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皆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93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皆松之遺產管理人,已遵執行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依法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 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4 項規定甚明。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 人鄭皆松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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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