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6號
SCDV,113,司拍,56,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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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林宗信
相 對 人 戴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戴味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6 月10日、109年11月18日、111年4月11日、111年10月18日、 112年6月1日、113年2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 同)1,500,000元、1,500,000元、2,000,000元、450,000元 、750,000元、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分別為112年6月9日、112年11月16日、114年4月7日、1 14年10月14日、117年5月31日、119年1月30日,債務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向聲 請人於109年6月9日借用1,000,000元、於109年11月17日借 用1,000,000元、於109年4月8日借用1,300,000元、於111年 10月14日借用300,000元、於112年5月31日借用500,000元、 於113年1月30日借用300,000元,約定113年3月1日償還,利 息按0元計算,逾期按每日千分之1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屆 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4,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6紙等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4月16日新院玉民寶 113司拍56字第1386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3年4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鄉 ○○○段 0000 1,560.00 1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 ○○○段0000地號 ------------ ○○○00之0號 農舍、加強磚造、2層 一層:109.20 二層:140.70 騎樓:31.50 合計:281.40 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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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