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古逸瑋即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清算 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3年2月16日新院 玉民寶113司司36字第113100004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 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 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依 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 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 表等為證。惟查,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尚未辦理112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113年4月24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30328931號函附卷可參 。是以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尚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應繳納稅額尚未確定,顯難認聲請人已 了結樂沃得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
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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