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5號
SCDV,112,重訴,55,20240517,4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蔡宗惠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歐修銘
被 告 邱榮良

被 告 李昊宇

被 告 呂彥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一行、第二十行關於「被告備位」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備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