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408號
SCDV,112,竹簡,408,202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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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錦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熊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萬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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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