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312號
SCDV,112,竹簡,312,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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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12號
原 告 鄭揚
訴訟代理人 蔡垂良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段世
被 告 張才仁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複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 地自民國110年起迄今之歷年申報地價、土地利用情形相關 證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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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