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權福
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聲請人所有附表編號(一)之財產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拍賣。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 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 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 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 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 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 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 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 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 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 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 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 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 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122 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 管理人辦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處分方法,無投保 人壽保險,另車牌0000-00之車輛已報廢,有本院職權查詢
之債務人財產資料、高額壽險資料、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 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12年11月22日回函在卷足憑,爰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並已於113年4月22日以函文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債務清 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及就本院就債務人之 財產及處分方法所為之調查訊問筆錄表示意見,債權人新加 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表示新竹市○○段000○000 地號土地持份過小並無鑑價之實益,請求以公告現值核定拍 賣價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其非專業鑑 定單位,如需鑑定相關費用依各債權人比例分擔等語。本院 審酌債務人到院表示上開二筆土地為已受拍定之新竹市○○段 000○號房屋附近之公設,前未能一併拍賣,現須單獨拍賣市 場價值恐較難提高,未免支出過多不必要之財團費用,爰以 公告現值加二成核算土地第一拍之底價為宜(未限制投標人 可出價格)。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 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 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 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清算財團附表編號(一)部分不動產有選任管理人為變 價之必要,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 90年10月5 日以台財融( 三) 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 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之適當法人 ,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並 將附表所示清算財團編號(一)之財產進行至多八次之拍賣程 序予以變價,如依附表所示處分方式變價無結果或無實益, 則將財產返還債務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編號(一): 新竹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3分之1)、同段235地號(權利範圍63分之1) 1、選任管理人進行不動產拍賣程序,並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每次未拍定則減價兩成,不進行特別拍賣,於底價低於財團費用、代扣稅款等優先債權時因已無實益或八次變賣無人應買時終止變賣程序,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2、依公告現值加二成核算第一次拍賣底價:228地號為新臺幣(下同)152,250元、235地號為26,780元。 3、變價所得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新竹市○○段000地號及同段351建號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67號拍定之案款1,773,300元。 已解繳至院,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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