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展新清潔商行即謝妍樂
設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號0 樓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芸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