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7號
SCDV,111,訴,147,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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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李水先即張小雲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璟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張小雲(TIO SHIU KHI)於民國000年0月間死 亡,而張小雲為印尼國人,因其居住地淹水通訊異常,其訴 訟代理人表示尚無法提供張小雲申報死亡之資料及繼承人之 年籍、送達地址等,故何人為張小雲之承受訴訟人,尚待本 院囑託我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為相關調查或當事人 事後陳報始得知悉,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規定 ,於112年10月16日裁定於原告張小雲之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張小雲之繼承人李水先已於113年5月10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29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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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