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佳妤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明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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