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7號
SCDM,113,附民,57,2024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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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訴訟代理人 徐玟玲
林育靖律師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兼
被 告 魯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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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斯巴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