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4年度,2230號
TCEV,94,中簡,2230,200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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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聯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住所雖非位於本院轄區,惟兩造就本事件合意以本 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13條) 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下稱神州公司)以 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月29日,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6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95年4月29日,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2固定按月計付,並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除應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詎被告神州公司於94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合計尚欠本金317,878元、及前開所述之利息及違約金, 屢經催討,迄未清償,茲其餘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並聲明:如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放出檔明 細查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 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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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