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72號
SCDM,113,聲,472,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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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世豪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世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 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 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 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馬世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且均 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 ,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 並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並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 之意見後,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 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 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5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9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07、32808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07、328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47號 112年度簡字 第46號 112年度簡字 第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47號 112年度簡字 第46號 112年度簡字 第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1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0號 編號2至3,業經高雄地院112年度 簡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共6罪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0月29日、111年10月30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18日、112年1月1日(兩次) 111年11月18日、 112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3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68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451號 112年度易字 第314號 112年度易字 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 第451號 112年度易字 第314號 112年度易字 第3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7月28日 112年7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3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4號 編號5至6,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 第3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3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7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2685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23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2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2685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23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8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28號 編號8至9,業經本院113年度竹簡字 第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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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