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淳瑄
被 告 高揚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敬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淳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淳瑄因被告高揚詠犯重傷害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並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未歸,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應予更正)。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犯重傷害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 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 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 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等情,有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 訴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 、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 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 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
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