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源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54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淑敏
書記官 劉文倩
通 譯 楊德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徐源鈞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主機IC板玖片、洞洞樂壹盒、摸彩券伍張、 現金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徐源鈞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 請領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竟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賭博財物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 1日起至112年1月6日16時許為警查獲時止,在新竹縣○○市○○ 路○段000號「00000選物販賣竹北旗艦店」(下稱上開選物 販賣機店)置放如附表所示之機台共9台,供不特定人前來 賭博。其玩法及兌換商品如附表所示,致附表所示機台成為 未符合經濟部評鑑分類參考標準之電子遊戲機,憑藉不特定 賭客之不確定操作結果,與兌獎單中獎運氣之不確定或然率 ,決定不特定賭客能否取得兌獎機會、或獲得戳戳樂內兌獎 單所載之未能預先得知內容及價值之商品,以此方式與不特 定賭客賭博財物,並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112年1月 6日16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上開電子遊戲機,並扣得上開 機台IC板9片、洞洞樂1盒及摸彩券5張、機台內現金共新臺 幣(下同)4萬4,720元,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 前段。
四、附記事項:
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 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機台之IC板共 9片、洞洞樂1盒及摸彩券5張及機台內之現金共計4萬4,720 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此部分並經公訴 人與被告達成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本院自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劉文倩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機台編號 每注價格 (新臺幣) 機台改裝、遊戲歷程 代夾物 兌獎方式及獎品內容 1 2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6顆單面骰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6顆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6顆骰子之點數組合: (1)1、2、4/2、5、6/3、5、6,兌換20瓶麥香紅茶 (2)1、2、3/2、3、4/3、4、5/4、5、6,兌換50瓶麥香紅茶 (3)1、2、3、6/1、3、5、6/2、3、5、6,兌換40瓶麥香紅茶 (4)1、2、3、4/2、3、4、5/3、4、5、6,兌換100瓶麥香紅茶 (5)1、2、3、4、6/1、2、4、5、6,兌換150瓶麥香紅茶 (6)1、2、3、4、5/2、3、4、5、6,兌換400瓶麥香紅茶 (7)1、2、3、4、5、6,兌換2000瓶麥香紅茶 2 2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2顆單面骰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2顆骰子如出現1和6之點數,則可抽一次機台上方的戳戳樂,並依抽到之紙條 兌換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骰子之點數換取公仔或點數 3 2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8顆單面骰(6顆米黃色,2顆白色)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8顆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骰子之組合及顏色: (1)米黃色骰:1、2、3/2、3、4/3、4、5/4、5、6,兌換點數800點 (2)米黃色骰:1、2、3、4/2、3、4、5/3、4、5、6,兌換點數2000點 (3)米黃色骰:1、2、3、4、5/2、3、4、5、6,兌換點數5000點 (4)米黃色骰:1、2、3、4、5、6,兌換點數18800點 (5)出現(1)至(4)之情況且2顆白色骰都出現1點,則上述獎項2倍。若玩到保夾,取得點數1000點,出貨得點數500點 4 2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A、B、C三區之透明塑膠盒,A區有3顆黃色骰子、B區有2顆藍色骰子、C區有2顆紅色骰子(如兩顆相同即獎項乘以該倍數),待放爪後一擲出之A、B、C區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A、B、C三區骰子組合: (1)A區加總10點及B區加總9點,兌換點數200點(無倍數) (2)A區加總10點及B區加總10點,兌換點數500點(有倍數) (3)A區骰面全相同及B區骰面全相同,兌換點數600點(有倍數) (4)A區加B區5顆骰子骰面全相同,兌換點數1500點(有倍率) (5)A、B、C區7顆骰子骰面全相同,兌換點數16800點 (6)保夾得點數1000點,出貨得點數500點,不予上述合併計算 5 2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6顆單面骰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6顆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塑膠盒內6顆骰之組合: (1)㈠1、2、4/2、5、6/3、5、6,兌換20瓶麥香紅茶 (2)1、2、3/2、3、4/3、4、5/4、5、6,兌換50瓶麥香紅茶 (3)1、2、3、6/1、3、5、6/2、3、5、6,兌換40瓶麥香紅茶 (4)1、2、3、4/2、3、4、5/3、4、5、6,兌換100瓶麥香紅茶 (5)1、2、3、4、6/1、2、4、5、6,兌換150瓶麥香紅茶 (6)1、2、3、4、5/2、3、4、5、6,兌換400瓶麥香紅茶 (7)1、2、3、4、5、6,兌換2000瓶麥香紅茶 6 5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6顆單面骰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6顆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塑膠盒內6顆骰之組合: (1)1、2、3/2、3、4/3、4、5/4、5、6,兌換點數2500點 (2)1、2、3、4/2、3、4、5/3、4、5、6,兌換點數5000點 (3)1、2、3、4、5/2、3、4、5、6,兌換點數12000點 (4)1、2、3、4、5、6,兌換點數50000點 7 10元 機台底部擺滿倒放之鐵鋁罐,其中一瓶底部有橘色記號,另一瓶底部有綠色記號,另有一瓶底部有綠色記號擺放於機台角落,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之網球,待放爪後網球如停在有記號之瓶子,則可兌換機台上方之公仔一盒,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機台上方之公仔1盒 8 1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之1把乒乓球,待放爪後乒乓球停下之情形,得抽機台上方之戳戳樂,並依抽到之物兌換機台上方公仔,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灑落之乒乓球停在位置: (1)3顆乒乓球進一般的管子,兌換一抽戳戳樂 (2)藍色乒乓球進一般的管子,兌換兩抽戳戳樂 (3)若到達保夾,兌換三抽戳戳樂 (4)若乒乓球進食人花造型的洞,兌換三抽戳戳樂 9 100元 操作機械手臂抓取機台內1內置6顆單面骰之透明塑膠盒,待放爪後一擲出之6顆骰子之點數組合,決定該賭客所獲得之獎品,投入之金額則歸徐源鈞所有。 視塑膠盒內6顆骰之組合: (1)1、2、3/2、3、4/3、4、5/4、5、6,兌換點數4500點 (2)1、2、3、4/2、3、4、5/3、4、5、6,兌換點數9000點 (3)1、2、3、4、5/2、3、4、5、6,兌換點數25000點 (4)1、2、3、4、5、6,兌換點數10000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