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95號
SCDM,113,單禁沒,9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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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仕龍

住臺灣省新竹市○區○○里0鄰○○街00 號(新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4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公克,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671號被告許仕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經本院以112年竹北簡字第24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惟扣案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46公克、驗餘淨重0.141公克、 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保管字第512號)經判決認非被告許仕 龍所有,其所有人不明且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竹北簡 字第24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因無從逕認確為被告所有,並未經前揭判決宣 告沒收等情,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
(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41公克),經鑑驗 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 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竹北簡字第244號卷第35 頁、本院卷第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違禁物無訛。至被告雖辯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非屬 其所有云云,然該等毒品既係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 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 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 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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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